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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敬请您对“热电‘地主’霸道欺人”贴子内容作法律指南 [打印本页]

作者: 黄钟大犁    时间: 2010-7-5 18:25
标题: 敬请您对“热电‘地主’霸道欺人”贴子内容作法律指南
您好!怪我对天论关注不够,今天才知道有这法律之窗栏目。赞叹您热心为民解忧。

热电集资房住房面临侵权而无能为力,敬请您对如下相关问题作指导:。
1热电厂和热电“地主”扣压职工房产证和土地证是否合法?(没有职工欠条依据)
2热电厂和热电“地主”代言人(为同一人)说,集资房车棚和唯一通道的土地是热电厂或现“地主”的。请问热电厂当时办房产证时,有权把集资房车棚(职工付过车棚款的)主唯一进出通道的土地,划办在热电厂土地范围中吗?
3热电“地主”现在要开发房地产,可以不与20户住户协商而擅自霸道地在唯一进出通道的安全隔墙上开通车门吗?这是否侵犯了20户住户的附属或公用场所使用权和安全权?

反映上述内容的相关三个帖子如下:

热电“地主”霸道欺人!为富不仁侵犯民权!

沿江中路42#,网友反映关于(开大门)的争议  这样的事各部门应该协调好

请某些人不要再做“狗腿子”了!!!
作者: 章欣联律师    时间: 2010-7-6 10:09
你的问题看起来比较复杂,最好是持相关的证据到律师事务所详细咨询。
作者: 黄钟大犁    时间: 2010-7-6 13:05
谢谢章律师回复。
本人在想,抛开房产证、土地证不说,直接就擅自开门一事,能不能从法律上谈谈。

从图片和录相中可清楚地看到,集资房前左边是车棚,右边是安全隔离墙,中间是进出集资房的唯一通道。现热电“地主”没与20户住户协商,并且欺骗城管干部前来制止其行为(答应恢复原状)。结果通车门搞上了,热电“地主”的行为,从法律上来说,属什么行为?

又请问,通道左侧是车棚,右侧是安全隔离墙,中间是唯一进出通道,难道,这些不是这幢集资房的住宅共用设施设备?如果按热电代言人所说,车棚(有付款收据)是送的,这通道土地都是热电厂的,这是真的。那是否说明热电厂当时主动为住户去办房证(划拨土地证),又没提出向住户要钱(办了证不发给住户),目的就是把车棚和通道的面积都划到厂房面积中去了。这种行为难道就不是非法霸占集资房住户的住宅共用设施设备吗?

敬请解答。

下面是网上查到的——

物业共用部位的使用   
  无论是建设方或是任何业主个人,不得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进行经营,建设方不得擅自对物业共用部位进行处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共用部位的定义  
  物业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中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作者: 黄钟大犁    时间: 2010-7-9 15:25
请问,上贴提问是否无知?敬请回答,能委托您起诉吗?能胜诉吗?
作者: 章欣联律师    时间: 2010-7-13 10:22
涉及到房地产以及相邻关系的案件都比较复杂,所以楼主最好持有关证据直接面对面咨询,如果的确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当然可以起诉。
作者: 鸟语花香    时间: 2010-7-13 21:22
请问章律师地址、办公电话
作者: 章欣联律师    时间: 2010-7-16 09:05
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在县府招待所3号楼3楼,电话86382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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