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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看门大爷”24小时在岗,被辞后讨要170万加班费 [打印本页]

作者: 新昌律师章坚    时间: 2021-9-5 10:11
标题: “看门大爷”24小时在岗,被辞后讨要170万加班费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超时加班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超时加班”话题引发热议。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加班费案件,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28万余元加班费。


2001年8月起,阿东(化名)进入厦门某船只停泊点担任值班管理员,主要负责船只登记、打扫卫生、看管资产等工作。阿东说,他24小时在岗,吃住都在停泊点,其间若要离开,阿东就向站长报备,找人来顶班。据阿东介绍,在停泊点工作近20年,他仅因父亲过世、儿子结婚等重大事情请过假。


2020年4月29日,单位通知阿东,因停泊点搬迁,2020年5月1日起就不需要人来看管了,阿东失业了。近20年来,阿东的月工资从700元涨到3000元,但除了部分法定节假日有加班工资外,阿东平时的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等均无落实。


阿东起诉了单位,请求法院判令确认2001年8月18日至2020年5月1日他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判令单位支付平时延时加班工资、周末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近170万元。


思明区法院一审认为: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从阿东提交的工资支付凭证可认定,双方自2001年8月20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过阿东主张的19年劳动关系未获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阿东出生于1951年8月24日,至2011年8月24日已年满60周岁。2001年8月20日至2011年8月24日期间,双方形成劳动关系;2011年8月24日之后,阿东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不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所形成的关系应为劳务关系,阿东只能要求劳动报酬的给付。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定按150%的工资报酬支付工作日延时加班费用,按200%的工资报酬支付休息日加班费用,按300%的工资报酬支付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加班费用。其中,按每天加班5小时计算平时延时加班工资,按每天加班13小时计算周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用人单位支付阿东2001年8月20日至2011年8月24日平时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共计28万余元。


用人单位不服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治日报微信公众号)




作者: 大果粒橙橙    时间: 2021-9-5 10:15

作者: 新用户老张    时间: 2021-9-5 10:36
契约被某些讲法的搞丢了
作者: 纯中文注册    时间: 2021-9-5 14:55

作者: 猕猴骑土牛@    时间: 2021-9-6 07:31
新用户老张 发表于 2021-9-5 10:36
契约被某些讲法的搞丢了

不对,契约的前提是合情合理合法,
作者: 驷吐难追    时间: 2021-9-6 08:58
新用户老张 发表于 2021-9-5 10:36
契约被某些讲法的搞丢了

重要知识点,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说来说去还是薪资太低,所以影响了计算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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