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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通报!新昌这2家公司共被罚款70.4万元!只因… [打印本页]

作者: 容议员    时间: 2021-10-10 13:17
标题: 通报!新昌这2家公司共被罚款70.4万元!只因…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信用发展环境,严惩失信行为,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新昌分局对近两年来法院强制执行加处罚款(滞纳金)的环境案件进行了整理剖析,现予以通报警示。
01新昌县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环境违法受处罚拒不缴纳加处罚款案

该公司因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验收制度、未规范存放暂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于2019年6月受到环境行政处罚,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27.5万元罚款。该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按要求在十五日内缴纳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产生加处罚款27.5万元。2020年1月,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发出《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催告该公司缴纳罚款本金27.5万元及加处罚款27.5万元。2020年3月,该公司因只缴纳罚款本金27.5万元,被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加处罚款27.5万元。2020年8月,新昌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笔加处罚款。

02新昌县某机械厂环境违法受处罚拒不缴纳罚款案
该厂因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行为,于2018年12月受到环境行政处罚,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7.7万元罚款。该厂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按要求在十五日内缴纳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产生加处罚款7.7万元。2019年10月,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发出《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催告该厂缴纳罚款本金7.7万元及加处罚款7.7万元。2020年3月,该厂因未缴纳罚款本金及加处罚款,被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20年7月、9月,新昌县人民法院分两次依法强制执行罚款。

03江苏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环境违法受处罚拒不缴纳罚款案







该公司住所位于江苏省徐州市,在新昌县进行天然气管道铺设作业期间,因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于2020年4月受到环境行政处罚,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9.25万元罚款。该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按要求在十五日内缴纳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产生加处罚款19.25万元。因该公司已结束在新昌县的施工工程,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1月以邮寄方式发出《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催告该公司缴纳罚款本金19.25万元及加处罚款19.25万元。2021年1月,该公司因未缴纳罚款,被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21年4月,新昌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款本金及加处罚款共计38.5万元。



04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环境违法受处罚拒不缴纳加处罚款案

该公司住所位于湖南省祁阳县,在新昌县进行杭绍台铁路隧道开挖期间,因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于2019年11月受到环境行政处罚,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32.5万元罚款。该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按要求在十五日内缴纳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产生加处罚款32.5万元。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6月发出《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催告该公司缴纳罚款本金32.5万元及加处罚款32.5万元,该公司于是缴纳罚款本金32.5万元。2020年7月,该公司因未缴纳加处罚款,被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21年8月,新昌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加处罚款32.5万元。

法条链接: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3、《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新昌生态环境



作者: 火锅小姐姐    时间: 2021-10-10 13:38
都不知道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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