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4月16日,某生态环境执法局对某企业负责的改造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工程正在作业,现场有一台挖掘机(出厂日期为2015年12月)工作时尾气冒出浓浓黑烟。执法人员立即委托浙江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现场三次对该挖掘机进行光吸收系数检测。经检测光吸收系数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 排气烟度限值标准,结论为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不合格。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1条规定,某生态环境执法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4条之规定,罚款5000元。
【律师点评】 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张芳芳律师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备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1条规定:“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第11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本案中,该企业使用排气烟度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1条规定,故生态环境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4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特别提醒,2020年12月31日,县人民政府印发了《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知》,今年2月8日起,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禁用区内已全时段禁止使用。
来源:今日新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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