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笔者从县人社局获悉,我县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了适当提高,调整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为保障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遗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对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705元调整为2855元;对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280元调整为2405元;对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065元调整为2180元。
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45元。
符合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晚年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165元调整为1220元。
来源:今日新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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