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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严厉打击新冠病毒防疫期间各类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通告 [打印本页]

作者: 迟到的小溪    时间: 2021-12-10 12:45
标题: 关于严厉打击新冠病毒防疫期间各类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通告
关于严厉打击新冠病毒防疫期间
各类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通告

近期,我县周边地区新冠病毒疫情相继爆发,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防疫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将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非法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将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站点停靠、强行招揽旅客、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将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我县汽车站、公交车站、商场、中心乡镇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非法营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以及《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罚;对违法载客造成疫情扩散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

三、行为人在非法营运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呼吁广大群众尽量减少外出活动,不去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如确需出行,为了您的健康和出行安全,请自觉配戴口罩,选择经过消毒措施的合法营运车辆。鼓励广大市民坚决抵制非法营运车辆、不坐非法营运车辆、举报非法营运车辆,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共同维护我县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有序、发展。

五、实行实名举报奖励制度。举报人举报我县境内非法营运车辆并提供相关证据,执法部门根据举报人的线索查证属实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3000元的奖励。

六、举报电话 12328、12345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昌县交通运输局
2021年12月10日

来源:新昌交通

作者: 东门彩虹皮    时间: 2021-12-10 14:03
非法营运车辆具体是什么?
作者: 独吊寒江血    时间: 2021-12-10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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