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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行政处罚 [打印本页]

作者: 思源海信    时间: 2022-2-8 09:37
标题: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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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拟对建设单位新昌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标段(34#、35#)、二标段15#楼的无证施工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1.1%的罚款,即一标段(34#、35#)罚款金额为511705.57元,二标段15#楼罚款金额为144591.74元。

建议处二标段5#、9#楼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即38897.59元 。一、二标段合计罚款695194.9元(人民币陆拾玖万伍仟壹佰玖拾肆圆玖角)。

建议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亮处单位罚款数额7%的罚款,即48663.64元(人民币肆万捌仟陆佰陆拾叁圆陆角肆分)
0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王*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以及《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罚款:500.00元(人民币伍佰元整)。

0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石*林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以及《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罚款:500.00元(人民币伍佰元整)。

0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1月20日20时许,徐*星路过南明街道某地交叉口交警执勤处时,通过大声吵闹以及用手拍击交警手臂的行为阻碍交警执行处罚,徐*星的行为已构成阻碍执行职务。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徐*星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作者: 晋江头牌老王    时间: 2022-2-8 09:44
乱污染该罚
作者: 纯中文纯    时间: 2022-2-8 11:23
擅自施工
作者: 奔波儿灞    时间: 2022-2-8 12:13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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