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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昌县生态环境典型案例通报(七)之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打印本页]

作者: 尘尘三味    时间: 2022-2-20 13:22
标题: 新昌县生态环境典型案例通报(七)之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为逐步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促进我县环境空气质量的持续优化,打赢蓝天保卫战,我县于2021年2月8日开始施行《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上图两块绿色区域为全时段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实施区域
《通告》施行至今,我县已查处两起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案。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新昌分局对这两起案件进行了整理剖析,现予以通报警示。

一、某机械配件厂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该厂位于南明街道江南南路32号,该地段被划入全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实施区域。2021年11月10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该厂在厂址内使用的叉车(发动机型号:4D27G31,功率段:19≤Pmax<37kW,排放限值阶段:国3)三次进行检测,光吸收系数检测结果分别为1.82m-1、1.82m-1、1.91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 排气烟度Ⅲ类限值标准(标准为0.80m-1)。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及《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该厂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千元。


二、章某某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10日在新昌县青山二路与青山一路交叉路口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章某某使用的叉车(柴油机型号:C490BPG,功率段:18≤Pmax<37kW,排放限值阶段:国2)三次进行检测,光吸收系数检测结果分别为1.27m-1、1.19m-1、0.91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 排气烟度Ⅲ类限值标准(标准为0.80m-1)。章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及《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章某某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千元。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时间和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告。”
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新昌生态环境           

作者: 李现家的宝贝    时间: 2022-2-20 17:44
到处罚款
作者: 无名之剑    时间: 2022-2-20 18:03
这样,应该禁止生产厂家生产,
作者: 放风筝的人呀    时间: 2022-2-20 22:32
国三也不过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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