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公安局处理了一起“特殊”的违法建设道路案件。在羽林街道长诏村大坑山,有村民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修建道路,被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查处。
原来,吴某和刘某都是长诏村村民,二人出于方便村民通行的目的,商议将此路进行修整拓宽。2019年4月至2020年8月,二人自掏腰包3万元雇佣设备和人力陆续开展施工、拓宽道路。
可令二人万万没想到的是,去年11月,他们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县自然资源局查处,案件移交至县公安局。经查,吴某、刘某二人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安排挖机在羽林街道长诏村大坑山的山上建设道路,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擅自占用林地面积0.4612公顷,其中防护林0.4427公顷。
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因二人情节轻微,今年1月21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吴某和刘某相对不起诉。
“要想富先修路”。近年来,热心人士为发展家乡、致富乡邻,积极捐资修路。警方提醒,在捐资修路之前,应多向政府、专家打听咨询,了解清楚所占土地性质及其物权、是否影响他人或公共利益、道路本身是否达到安全标准、是否拥有对收费物的使用权、是否违反政府道路收费相关法律法规等,以免好心办错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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