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盛**属于从高风险地区来新昌人员,根据疫情防控要求需进行“14+7”健康管理,2022年3月26日,盛**结束集中隔离后继续在新昌县某宾馆进行居家隔离。在居家隔离期间,盛**擅自离开宾馆,于2022年3月26日、2022年3月28日两次进入新昌县南明街道某网吧上网。2022年3月28日盛**被新昌县公安局七星派出所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盛**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新昌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