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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行政处罚 [打印本页]

作者: 尘尘三味    时间: 2022-4-24 15:44
标题: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杨*在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音像制品等进行传教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刚开始散发,尚未取得违法收入,且能积极配合调查,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轻,决定处以罚款500.00元(人民币伍佰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4月23日1时左右,吴*昌因与梁某平之间存在股权占比纠纷而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下公开评论称梁某平是诈骗犯。经查,梁某平无诈骗前科。2022年4月24日,吴*昌被新昌县公安局七星派出所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吴*昌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新昌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4月24日12时,张*银在沙溪镇剡界岭村一房屋边的田地里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1株,被公安机关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张*银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并收缴罂粟二十一株。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新昌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04月24日10时许,刘*夫在新昌县沃洲镇龙皇堂村大龙大坟山某号旁边的地里非法种植罂粟18株,罂粟株已成熟,2022年4月24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刘*夫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罂粟植株十八株。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新昌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4月25日17时,新昌县公安局儒岙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法嫌疑人王*土在新昌县儒岙镇横山村后源自然村山上种植罂粟,目前罂粟已成熟,经清点共计378株。后王*土于2022年4月25日晚18时许主动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王*土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于王*土已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不送拘留所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4月25日12时55分左右,章*平驾驶一辆车,途经新昌县***花园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检测,含量为48mg/100ml。另查明:2019年06月2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新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章*平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章*平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违法行为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由本局送新昌县拘留所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4月25日16时,俞*娥在沙溪镇真诏村家中花坛内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18株,被公安机关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俞*娥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并收缴罂粟十八株。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新昌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4月25日14时许,新昌县镜岭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王某钦在新昌县新昌县镜岭镇某村自家田地中非法种植罂粟43株,且罂粟已结果。后你被公安机关查获并配合公安机关将罂粟铲除。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王*钦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新昌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4月25日,新昌县公安局七星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何*翔在新昌县七星街道某村自家楼顶非法种植罂粟22株,且罂粟已结果。后何*翔被公安机关查获并配合公安机关将罂粟铲除。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何*翔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并收缴罂粟二十二株。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新昌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4月18日,新昌县公安局七星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蔡*君在新昌县七星街道土谷庙村赵家自家地里非法种植罂粟23株,且罂粟已结果。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蔡*君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并收缴罂粟二十三株。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新昌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4月20日晚上和2022年4月25日凌晨,唐*舟先后两次窜至新昌县七星街道下三溪村某幢过道内,欲趁受害人木某某洗澡之际,用手机通过卫生间通风窗偷拍木某某某木洗澡照片。2022年4月25日,唐*舟主动向新昌县公安局七星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唐*舟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新昌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作者: 蔽日遮    时间: 2022-4-24 16:30
罚 吧
作者: 老佛孙    时间: 2022-4-24 16:59
对,岩里的殡仪馆经常有人在发这类宣传单,让你加**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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