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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非医师行医案 [打印本页]

作者: 大话精灵    时间: 2022-5-25 14:10
标题: 非医师行医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被处罚人:石*
现已查明:
石*存在两项违法事实,违法事实一:石*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自2019年4月29日起,在新昌县七星街道***北路47号用OPT仪器给顾客开展脱毛和光子嫩肤,用手柄上写有“激光窗口”的激光仪器给顾客进行洗纹身,违法所得8110元。违法事实二:石*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于2020年10月起在新昌县七星街道***北路47号开展美容店经营活动,无证经营时间12个月以上。
违法事实一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美容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给予石*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所得8110元;2、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60000元;3、没收OPT仪器1台,手柄上印有“激光窗口”的仪器1台。
违法事实二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打开规定,给予石英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25000元。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新昌县卫生监督所(地址:新昌县七星街道***358号)开具《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缴至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被处罚人:刘苏,
现已查明:
绍兴伊**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刘*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于2021年6月24日、2021年12月30日在新昌县七星街道***购物中心1幢***号第二层*****,使用三代微动射频水光仪分别对顾客蒋某某和梁某某开展水光针射频治疗,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美容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新昌县卫生监督所(地址:新昌县七星街道***358号)开具《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缴至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作者: 小情绪闹闹    时间: 2022-5-25 14:29
美容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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