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游泳场所安全监管,营造健康安全的游泳环境,落实“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县教体局,针对体育健身经营场所救护人员、安全管理、证件情况等方面开展为期5天的专项检查。此次行动,共检**营类游泳场所8家,发现未按照规定配备救护人员、无证上岗、无证经营等安全隐患20余个,发送责令整改通知书5份。
案例1:体育健身经营活动中未按规定配备救护人员
8月16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新昌县某经营性游泳场馆存在的未按规定配备救护人员、救生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经查,该游泳场馆共配备救生员8人,其中取得相应救助资质的只有4人。
该游泳场馆经营的游泳池共两个,大池面积为1000平方米,小池面积为300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9079.1-200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相关规定,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人工游泳池,至少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2人;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面积每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且至少设有流动救生员1人。因此,该游泳场馆共应配备9名且须持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针对该游泳场馆存在的未按规定配足救护人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已进行立案调查,并根据《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未尽到安全管理和配备指导救护人员义务
8月18日,执法检查中发现,某酒店室内游泳馆虽按规定配备了3名救生员,却只有1人在岗。8月26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配备的救生员无一人在岗。
因此,该酒店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已立案调查,并根据《经营高危险性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8月18日,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某游泳馆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当场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责令限期整改。
8月31日,执法人员复查时,该游泳馆已补办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根据《浙江省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参照标准》,初次违法,经通知对存在问题积极主动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