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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交通违法行为曝光,一起来看看吧! [打印本页]

作者: 独特风格试    时间: 2023-3-7 14:42
标题: 交通违法行为曝光,一起来看看吧!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3月2日20时50分,新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号分别为1**********6、1**********6)、在新蟠线0K+900巡查时,发现车辆所有人****运输有限公司车号为鲁Q7**RH/鲁QG**Q挂的6轴自卸货车有涉嫌违法超限嫌疑,于是指挥该车现场驾驶员沈*汉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并依法就近引导至新昌县广源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73.12吨,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该车为6轴货车,其总重不能超过49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4.12吨,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该车驾驶员沈*汉驾驶鲁Q7**RH/鲁QG**Q挂自卸货车(6轴货车)涉嫌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违法超限运输。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肆仟贰佰玖拾陆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3月2日10时20分,新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号分别为1**********6、1**********6)、在527国道K134+500巡查时,发现车辆所有人*****物流有限公司车号为皖SF**93/皖S6**3挂的6轴牵引车有涉嫌违法超限嫌疑,于是指挥该车现场驾驶员纪*亮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并依法就近引导至新昌县广源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80.94吨,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该车为6轴货车,其总重不能超过49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1.94吨,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该车驾驶员纪*亮驾驶皖SF**93/皖S6**3挂牵引车(6轴货车)涉嫌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违法超限运输。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捌仟壹佰三拾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新昌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3月2日15时50分,新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号分别为1**********6、1**********2)、在新西线K10+300巡查时,发现车辆所有人*****物流有限公司车号为冀D3**53的6轴牵引车有涉嫌违法超限嫌疑,于是指挥该车现场驾驶员侯*方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并依法就近引导至新昌县广源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73.57吨,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该车为6轴货车,其总重不能超过49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4.57吨,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该车驾驶员侯*方驾驶冀D3**53牵引车(6轴货车)涉嫌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违法超限运输。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肆仟肆佰肆拾伍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新昌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3月4日14时10分,新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号分别为1**********2、1**********3)、在王金线K17+200巡查时,发现车辆所有人*******运输有限公司车号为浙D1**89的4轴自卸货车有涉嫌违法超限嫌疑,于是指挥该车现场驾驶员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并依法就近引导至新昌县广源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70.7吨,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该车为4轴货车,其总重不能超过31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9.7吨,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该车驾驶员刘*驾驶浙D1**89自卸货车(4轴货车)涉嫌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违法超限运输。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捌佰玖拾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新昌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3月2日22时10分,新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号分别为1**********6、1**********6)、在G527 K134+500巡查时,发现车辆所有人*****运输有限公司车号为鲁H3**21/鲁JS**9挂的6轴牵引车有涉嫌违法超限嫌疑,于是指挥该车现场驾驶员陈*亮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并依法就近引导至新昌县广源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81.34吨,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该车为6轴货车,其总重不能超过49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2.34吨,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该车驾驶员陈*亮驾驶鲁H3**21/鲁JS**9挂牵引车(6轴货车)涉嫌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违法超限运输。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捌仟三佰三拾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新昌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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