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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昌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 [打印本页]

作者: 如山中清风    时间: 2023-4-10 10:55
标题: 新昌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2月12日晚上20点左右,潘*超窜至浙江省新昌县南明街道***新村某幢楼下,趁四下无人之际,以拉车门的方式盗走受害人潘某放置在汽车副驾驶凹槽里的汽车应急启动电源,后经新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汽车应急启动电源价值为120元。2023年3月6日,潘*超被新昌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抓获。另查明:潘*超属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潘*超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新昌县拘留所执行。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3月3日23时许,俞*恩与竺某锋在新昌县南明街道东方***大厅发生争吵,俞*恩从车辆副驾驶拿出一把刀具在东方***大厅欲威胁竺某锋,后该刀被梁某江夺走,俞*恩未对竺某锋造成伤害。经鉴定,俞*恩所携带的刀具为管制刀具。
另查明,南明街道东方***大厅系公共场所。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俞*恩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并收缴管制刀具一把。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新昌县拘留所执行。


当事人付*贵于2023年3月28日在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街道***实施了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壹拾元整(¥210.00)。


2023年3月17日15时45分,当事人潘*明所有的车牌浙D3W0B6轻型自卸货车于在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街道***运输泥土时带泥运行的行为,违反了《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以及《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罚款人民币三佰元整(¥300.00)。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作者: 美国边缘小岛    时间: 2023-4-10 11:13
看一下
作者: 小情绪觉觉    时间: 2023-4-10 20:34
新昌姓潘的这么多吗,
作者: 秘密    时间: 2023-4-11 08:14
垃圾分类没做好,也罚
作者: 期待着你    时间: 2023-4-11 08:27
秘密 发表于 2023-4-11 08:14
垃圾分类没做好,也罚

垃圾运送车,到时还是一车拉走,把环卫所这帮人先重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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