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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有你去过的吗?新昌多个消费场所被曝光,未按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尘尘三味    时间: 2023-11-20 13:05
标题: 有你去过的吗?新昌多个消费场所被曝光,未按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潘某某于2023年11月1日在新昌县镜*镇殿*村实施了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以及《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2版)》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主动上交捕捞渔具,适用较轻裁量阶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800.00元(人民币捌佰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新卫公罚[2023] 23号
案件名称:新昌县澄*镇阿*理发店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
被处罚人名称:新昌县澄*镇阿*理发店
经营者名称:陈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11月03日,新昌县澄*镇阿*理发店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浙江新昌农村商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新昌县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卫公罚[2023] 24号
案件名称:新昌县*宿宾馆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等案
被处罚人名称:新昌县*宿宾馆
经营者名称:程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10月24日,新昌县*宿宾馆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和未对经营场所的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七条第(六)项,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7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浙江新昌农村商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新昌县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原标题:行政处罚


作者: 爱睡觉的饭饭    时间: 2023-11-20 13:20
电鱼的,不怕鱼没吃到,把自己送走了吗
作者: 我叫肖肖    时间: 2023-11-20 15:54
有几个理发店给你消毒的
作者: 哎哎哎梅子    时间: 2023-11-20 15:56
要在外面消费,就不要不能多想了
作者: 半心    时间: 2023-11-20 15:57
不要打码啊,给我们避个坑
作者: 天蓝云白    时间: 2023-11-20 16:00
外面都不会干净的
作者: 呵呵恩恩哦    时间: 2023-11-20 16:00
不干不净
作者: 董小姐的蓝颜    时间: 2023-11-20 16:03
这个宾馆在哪里的
作者: 耗子尾汁    时间: 2023-11-20 16:03
那有什么卫生不卫生的,自己没办法剪,干净不干净都要去的
作者: 溜溜溜溜个球    时间: 2023-11-20 16:04
10元快剪挺好,不洗还卫生点
作者: 顾城先森    时间: 2023-11-20 16:13
半心 发表于 2023-11-20 15:57
不要打码啊,给我们避个坑
呵呵,放心,该去还是去的
作者: 隐身在线    时间: 2023-11-20 16:38
电鱼网鱼应该重罚,800,太轻了
作者: 三猪一狼    时间: 2023-11-21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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