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2月19日12时23分左右,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一辆车,途经新昌县江滨中路南坑路路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另查明:2023年11月1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被新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50元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杨**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杨**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杨**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违法行为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由本局送新昌县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