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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昌县完成全市首例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处置养殖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案件 [打印本页]

作者: 阿色彩    时间: 2024-7-4 17:06
标题: 新昌县完成全市首例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处置养殖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案件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会产生病原物污染,造成水体污染,影响居民生产生活,降低农业产量,对经济增长产生滞后效应。

案情经过
2024年5月20日,新昌县综合执法局接到举报,称新昌县xx畜牧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日9时30分在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沙溪镇董村村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导致一部分污水流到附近溪流。经调查,当事人因污水池临时维修,将一部分污水池的猪粪污水临时转移到自己的农田里,但未按照污水池临时储存标准处理,污水从农田泄露到附近溪流,泄露面积近300平方米,水深10厘米,体积约为30立方米。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版)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泄露时间较短,泄露体积一般,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采取措施,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一般,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版)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版)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来源:新昌综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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