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信息港

标题: 行政处罚 [打印本页]

作者: 北方小十八    时间: 2024-7-24 09:50
标题: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11日从新昌县小*子副食店购进八角1.5千克,进价60元/千克,共付款90.00元。2024年4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上述批次八角进行抽样,并送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根据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410919813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上述八角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0.15;实测值:0.226;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34-2022(第三法))。2024年5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库存的上述八角。至案发,当事人共计销售上述不合格的八角1.5千克,售价为90元/千克,货值金额共计135.00元,违法所得共计45.0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新昌县人民政府网

作者: 三猪一狼    时间: 2024-7-24 10:36

作者: 妖精的尾巴    时间: 2024-7-24 11:19





欢迎光临 新昌信息港 (https://www.zjxc.com/) Powered by Discuz! X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