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出我县4家食品生产经营使用商家产品不合格。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出我县2家食品生产经营使用商家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XBJ24330624310331547的尖椒、抽样编号XBJ24330624310331545的小葱、抽样编号XBJ24330624310331543的山药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沃东菜行(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尖椒,购进日期:2024年9月24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新昌县沃东菜行(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小葱,购进日期:2024年9月26日,戊唑醇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新昌县沃东菜行(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山药,购进日期:2024年9月13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10月31日向新昌县沃东菜行(个体工商户)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410956332、2410956345、2410956315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沃东菜行(个体工商户)经营不合格尖椒、小葱、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对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94.98元。
二、抽样编号XBJ24330624310331558的小葱、抽样编号XBJ24330624310331559的山药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老俞副食店经营的小葱,购进日期:2024年9月25日,戊唑醇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新昌县老俞副食店经营的山药,购进日期:2024年9月24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10月31日向新昌县老俞副食店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410956346、2410956314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老俞副食店经营不合格山药、小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对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5.65元。
三、抽样编号为XBJ24330624310331537的山药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七星街道胡斌副食店经营的山药,购进日期:2024年9月14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10月31日向新昌县七星街道胡斌副食店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410956318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七星街道胡斌副食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能够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非自身原因造成,销售量少,未给社会造成较大危害,对购进的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知情,对于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并无主观恶意,而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23元。
四、抽样编号为XBJ24330624310331615的鳙鱼(活体淡水鱼)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南明街道梁平食府经营的鳙鱼(活体淡水鱼),购进日期:2024年10月22日,**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11月13日向新昌县南明街道梁平食府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4JF1023060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南明街道梁平食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五、抽样编号为DBJ24330600002741457ZX的小核桂圆(龙眼)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光合水果店经营的小核桂圆(龙眼),购进日期:2024年10月14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11月22日向新昌县光合水果店直接送达了编号为SPCN202400497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光合水果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59元。
六、抽样编号为DBJ24330600002741456ZX的散装龙眼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世纪联华新昌国贸连锁有限公司世贸广场店经营的散装龙眼,购进日期:2024年10月22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11月20日向杭州世纪联华新昌国贸连锁有限公司世贸广场店直接送达了编号为SPCN202400496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杭州世纪联华新昌国贸连锁有限公司世贸广场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能够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非自身原因造成,销售量少,未给社会造成较大危害,对购进的食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知情,对于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无主观恶意,而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因此对当事人适用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7.92元。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3日
来源: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标题: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