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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丨以案说险之“如实告知的重要性” [打印本页]

作者: 澳凡    时间: 2025-3-15 12:18
标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丨以案说险之“如实告知的重要性”
【案件情况】投保人X女士于2024年8月为其女儿投保了一份住院医疗保险。该保险产品明确规定仅限身体健康的学生投保,若被保险人存在既往疾病就诊史,投保人需进行健康告知。然而,X女士在投保时,虽明知其女儿曾因血小板减少就诊,但因医生尚未明确诊断具体疾病,且认为女儿身体状况总体良好,故在健康告知栏选择了“否”。

2024年12月,被保险人因系统性红斑狼疮住院治疗,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经调查发现,被保险人此前因血小板减少症持续就诊,且该病症最终发展为系统性红斑狼疮。基于此,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及保险合同条款,作出了拒赔决定,并解除保险合同,同时不退还已交保费。X女士对此表示不解,认为既往病症与当前疾病无直接关联。




【案件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投保人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准确评估承保风险,进而影响了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因此,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温馨提醒】
本案为消费者敲响了警钟,提醒大家在投保时务必严格遵守如实告知义务。首先,投保人应认真对待健康告知环节,对保险公司关于既往病史、体检异常还是家族遗传病史的询问如实作答,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其次,建议投保人主动向保险公司说明健康情况,明确是否符合投保要求,以确保投保信息的全面性和真实性。

此外,为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建议投保人妥善留存与保险公司沟通记录,如电话录音、邮件往来等,以便在后续发生争议时能够证明自身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只有在投保时做到真实、完整、准确地告知,才能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真正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让保险在需要时切实为消费者提供保障。

来源:平安养老险

作者: 短头发更换    时间: 2025-3-15 12:19
这种事如何隐瞒得了
作者: 任意门    时间: 2025-3-20 10:29
我这假机油 要不要如实告知啊 我这短斤缺两要不要如实告知啊
我这勾兑的 要不要如实告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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