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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行政处罚 [打印本页]

作者: 栀子浅开    时间: 2025-5-20 08:55
标题: 行政处罚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2月25日,被处罚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对位于新昌县七星街道广宇锦江府6-1东的电梯进行电梯维保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浙江省市场监管重点领域部分行政处罚事项从轻、从重处罚裁量基准》第8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伍佰元整(¥2850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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