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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未签订劳动合同满1年之后2倍工资不予支持。 [打印本页]

作者: 新昌律师章坚    时间: 2025-8-15 11:02
标题: 未签订劳动合同满1年之后2倍工资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但只要用工满一年,就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用工满一年之后用人单位仍然没有补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


202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有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请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用工满一年未签合同视为 “已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可要求补签书面合同,但不能主张此期间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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