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出我县3家食品生产经营使用商家产品不合格。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出我县1家食品生产经营使用商家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5330624310331076ZX的山药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欧洋副食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山药,购进日期:2025年7月15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8月15日向新昌县欧洋副食店(个体工商户)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510944288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欧洋副食店(个体工商户)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自行整改,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规定的情形,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SBJ25330000300433589的红茶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七星街道红叶茶行经营的红茶,购进日期:2025年5月10日,柠檬黄、日落黄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9月2日向新昌县七星街道红叶茶行直接送达了编号为SC250031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七星街道红叶茶行经营不合格红茶的行为,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未进行进货查验,未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对经营不合格红茶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50元,罚款3100元。对未进行进货查验,未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三、抽样编号为XBJ25330624310331196ZX的鲈鱼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杜鹏水产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鲈鱼,购进日期:2025年8月20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9年9月15日向新昌县杜鹏水产店(个体工商户)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510952668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杜鹏水产店(个体工商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能够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非自身原因造成,销售量少,未给社会造成较大危害,对购进的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知情,对于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并无主观恶意,而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四、抽样编号为XBJ25330624310331164的空芹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思恩副食店经营的空芹,购进日期:2025年8月19日,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9月15日向新昌县思恩副食店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510952699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思恩副食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8日
来源: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标题: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