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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以案释法│游泳公司泳池水质不达标?罚 [打印本页]

作者: 勒言    时间: 3 天前
标题: 以案释法│游泳公司泳池水质不达标?罚
案例概况
2025年6月,新昌县卫健局执法人员对某游泳池水采样检测发现:该公司泳池正东角菌落总数 2200 CFU/ml(远超国标限值≤200 CFU/ml)、游离性余氯<0.02 mg/L(低于国标下限0.3-1.0mg/L),正西角菌落总数 210 CFU/ml,经询问该公司委托人系加药系统故障所致。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及裁量基准,因3项以下指标不合格,属较轻违法程度,被处以 5000 元罚款,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再次检测后,各项指标均合格。

法律解读
标准对照:《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极限值要求》(GB 37488-2019)规定,人工泳池菌落总数应≤200 CFU/ml,游离性余氯应保持 0.3-1.0 mg/L,本案指标严重超标。

法律适用:违反《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 “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依据第二十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 3 项以下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属于较轻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罚款 5000 元以上 9500 元以下,本案罚款5000元。

典型意义
游泳场所水质直接关系公众健康,加药系统故障等“客观原因”不能免除违法责任。本案提示经营者:应建立水质设备日常巡检制度,配备应急处置方案,定期开展自检并留存记录,避免因设备维护缺失引发健康风险,导致行政处罚。

来源:新昌疾控

作者: 月落星沉    时间: 3 天前
该罚
作者: C999999    时间: 3 天前
这么搞笑的吗,哪家也不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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