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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的,是否可以请求返还抚养费? [打印本页]

作者: 新昌律师章坚    时间: 6 小时前
标题: 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的,是否可以请求返还抚养费?
【案情简介】

    2007年,刘某某与王某某相识相恋并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4月生育男孩刘某甲。2011年7月,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4年2月生育女孩刘某乙。2018年4月,双方离婚并达成如下协议:儿子女儿均随刘某某共同生活,抚养费刘某某自理;婚后共同财产由王某某给付刘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差价款10万元。

    离婚后,双方依旧共同生活在一起,刘某某外出打工,王某某在家照顾两个孩子并经营早餐店,期间刘某某将赚来的钱转给王某某,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抚养孩子。2020年下半年,因双方发生矛盾,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2021年3月,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两个孩子由其抚养;后经法院调解:儿子刘某甲由刘某某抚养,女儿刘某乙由王某某抚养,抚养费均自理;同时约定,2021年两个孩子继续由王某某抚养照顾,刘某某承担两个孩子抚养费15000元,于年底支付清。2021年5月,经亲子鉴定,排除刘某某是刘某乙的生物学父亲。

    故刘某某提起诉讼,请求由王某某支付非亲生子女抚养费48000元,支付过错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法律分析】

    问题一:刘某某是否可以主张返还抚养费?

    答:刘某某与刘某乙无血缘关系,对刘某乙并无法定抚养义务,故可以主张返还抚养费。

    问题二:刘某某主张精神损失费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答:王某某在与刘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女儿,违反了夫妻之间忠诚的义务,王某某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给刘某某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故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律师提醒】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子女的亲生父母依法负有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为子女支付的抚养费,是基于误认为自己是子女的亲生父亲而产生。故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婚生子女非亲生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返还为抚养非亲生子女支出的抚养费,并请求另一方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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