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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行道树    时间: 6 天前
标题: 公告

浙江三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袁锡峰、张祖江、吕媛、吴惠娥与你单位工资、赔偿金争议一案(浙新昌劳人仲案(2025)314号),已作出仲裁裁决。现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裁决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浙江三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袁锡峰2025年1月份至6月份的工资12000元、经济补偿金25000元,合计人民币37000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由被申请人浙江三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祖江2025年1月份至6月份的工资9000元、经济补偿金15000元,合计人民币24000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三、由被申请人浙江三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吕媛2025年1月份至6月份的工资12000元,经济补偿金72000元,合计人民币84000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四、由被申请人浙江三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吴惠娥2025年1月份至6月份的工资9000元,经济补偿金67150元,合计人民币76150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来源: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作者: 喵爪碰碰杯    时间: 6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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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活力情非得已    时间: 6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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