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里农民 发表于 2026-05-04 15:53
你家世贸的狗多了去了 也避雷吧
吼不住 发表于 2026-05-04 16:04
狗绳子呢?
以后的人宠物会养得越来越多
天姥锐评 发表于 2026-05-04 16:07
那是潘家的好不好
山里农民 发表于 2026-05-04 17:45
每次都暗戳戳的搞万达 明显就是世贸水军
吼不住 发表于 2026-5-4 16:04
狗绳子呢?
以后的人宠物会养得越来越多
today2025 发表于 2026-05-04 20:10
俺喜欢狗,
但不喜欢有的人把狗当儿子女儿,还帮狗擦屁股,
山里农民 发表于 2026-05-04 15:53
你家世贸的狗多了去了 也避雷吧
老佛孙 发表于 2026-05-05 09:24
上次去锦州府楼下的一家手工面馆,正在点菜。突然进来一家子,女主很漂亮,怀里抱着一条狗,比孩子还亲,时不时还相互添 亲吻的,一阵恶心。立马跟服务员取消点菜,出门走了。
一些商场 饭馆还是不要让宠物进入了,谁都不想跟宠物一起进餐。
天姥锐评 发表于 2026-05-04 20:35
刚才在大佛路鲜惠多超市
看到一对母女携狗买东西
老女人还自称外婆
不知道是跟哪条狗生的
天姥鼓山 发表于 2026-05-05 11:3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城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贯彻落实。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城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区限养区内犬类的饲养与管理,限养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犬类饲养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限养区范围:东至拔茅路口,南至G104(南复线),西至葫芦岙,北至大道路沿线。
第三条 设立新昌县城市管理服务中心(隶属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负责城区限养区内犬类管理监督指导和执法处置,负责犬类管理的颁证、年审、注销,负责协调狂犬、流浪犬、无证犬、违规养犬的捕捉、收容和处置。
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所辖社区(村)协助、引导、配合犬类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对狂犬、流浪犬、无证犬、违规养犬的处置,保障犬类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处理犬类管理中发生的治安、刑事事件。
农林部门负责对犬只定点检疫诊所的管理,负责犬类疫情的监测和处置。
建设部门负责落实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做好犬类管理工作的协助和配合,负责提供对捕杀后无证无主犬类无害化处置的场所及措施。
卫计部门负责犬伤病人的诊治,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以及人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登记注册及无照监管工作。
第四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职工、居民、村民和学生中开展自觉遵守本办法的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区限养区内实行犬类登记制度。
限养区内饲养犬类须由犬主申请,个人饲养宠物犬的,应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特殊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烈性犬的,须由公安部门签署意见。限养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大型犬、烈性犬标准及种类由公安部门确定。
第六条 饲养犬类的单位和个人须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主要为登记犬只现场照相费、犬证费、犬牌费等费用。
第七条 新饲养的犬只,犬主应自养犬之日起30日内按下列规定进行申请登记。本办法施行前已饲养的犬只,犬主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内申请登记。
(一)提交经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的《饲养宠物犬申请登记表》或经辖区派出所签署意见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申请登记表》。
(二)个人养犬的,须提供犬主经与原件核对一致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单位养犬的,提供经与原件核对一致的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三)携带犬只到定点检疫点进行免疫,并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
(四)犬主携带上述有关材料和犬只,到县城市管理服务中心申报登记,缴纳管理服务费,取得《养犬登记证》后,领取犬只挂牌。
第八条 经登记饲养的犬只,犬主应当文明养犬,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他人习俗,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给犬只进行免疫注射、按期携带《养犬登记证》到县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年审手续。
(二)携犬出户时必须束犬链(绳),其中较大型的犬还应佩戴嘴套,由成年人牵领,将犬只挂牌悬吊于犬只颈部,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犬只在户外的排泄物,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三)允许携犬出户的时间为:
5月1日—9月30日:20时至次日7时;
10月1日—次年4月30日:19时至次日7时。
(四)不得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进入学校、商店、市场、医院、机关、影剧院、展览馆、体育馆、风景区、车站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践踏公共绿地、花圃。
(五)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犬主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六)犬主更换犬只或携犬迁出城区居住的,应到县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犬只变更或注销手续。
(七)犬只死亡、宰杀、遗失且无法寻回的,应当到县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犬只注销手续。
(八)《养犬登记证》及犬只挂牌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倒卖,损伤或遗失的应及时申请补发。
(九)发生犬只伤人事件的,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城区限养区内不得设置犬类繁殖场。
第十条 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并报县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备案。从事犬类诊疗活动的应当依法向农林部门申领有关证照,并报县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县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应加强对流浪犬、无证犬、违规养犬的捕杀和处置,其中涉及大型犬、烈性犬、狂犬的处置,公安部门应予以配合,必要时给予捕杀,防止犬只伤人事件的发生。对违反规定养犬影响邻里安全和破坏周边环境并造成相应后果的,公安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县城市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对未及时办理免疫注射、年审等手续的犬只,县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将按无证犬进行捕捉收容。犬只收容期限为3个工作日。犬主需要继续饲养该犬只的,由犬主在期限内到县城市管理服务中心申请,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后方可继续饲养,超过处理期限无人认领的犬只一律按无主犬进行处置;对不符合养犬登记要求或养犬规范意识薄弱而影响他人的,不得给予办理登记,该收容犬只按无证犬只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县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应定期对收容犬进行处置,捕杀后的犬只由建设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私自处理、贩卖或归还犬只。
第十四条 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遛狗但不牵领、大型犬遛狗未戴嘴套等违规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责令其改正,不听劝阻的,按相关规定处罚;犬类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场地留下的排泄物不及时清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在限养区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或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拒绝、阻扰犬类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城区限养区以外范围的犬类饲养及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逐步推进。
第十九条部队、武警和公安部门公务用军犬、警犬以及动物园饲养的犬只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2007年3月28日新昌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新昌县城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发[2007]22号)同时予以废止。

山高任鱼游 发表于 2026-05-04 19:50
不少人不喜欢养人,宁愿养狗,可能是养狗成本比养人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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