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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阿色彩
时间:
2026-5-27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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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海峰机械厂(个体工商户):
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6年5月18日依法受理申请人秦云江、黄天喜、张再喜诉你单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争议案(浙新昌劳人仲案(2026)153号),现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具体如下:
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秦云江工资5000元、提成工资3476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4704元、高温补贴200元、经济补偿金5000元、加班工资差额2667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黄天喜工资17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5635元、高温补贴200元、经济补偿金4000元、加班工资差额3133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张再喜工资6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8240元、高温补贴200元、经济补偿金5497元、加班工资差额2932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
本委定于2026年7月15日09时00分在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新昌县社会治理中心人民中路212号234室仲裁庭)开庭审理。你单位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新昌县宝通汽车有限公司:
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6年5月21日依法受理申请人汤涛军诉你单位工资争议案(浙新昌劳人仲案(2026)156号),现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具体如下:
申请人汤涛军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17968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
本委定于2026年7月15日15时00分在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新昌县社会治理中心人民中路212号234室仲裁庭)开庭审理。你单位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来源:今日新昌
作者:
乡下来的客人
时间:
2026-5-27 09:48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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