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姥鼓王 发表于 2026-07-19 13:13
《民法典》第273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公共停车位、车棚属于小区共有区域,单个业主无权私自占用并安装专属设施。
难道这种只有打官司一途吗?



裘无衣 发表于 2026-07-20 14:58
鼓山社区有兵娘舅可以调解
土豆的正义 发表于 2026-07-20 15:17
这个还需要调节吗,第一去投诉电力公司,没车位,这充电桩的电表是怎么办出去的。
第二投诉社区不作为,社区书记,在本社区有私自拉电线,造成消防安全隐患,为什么不制止劝阻。
第三打公安,消防报警,私自拉电线,霸占车位,已经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和生活安全,要求责令恢复原样



烽火连程 发表于 2026-7-20 16:36
法律上许多事都违法,但没人管

树常青 发表于 2026-7-20 23:46
谁有权力去拆?有执法权才行。
裘无衣 发表于 2026-7-20 14:58
鼓山社区有兵娘舅可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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