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信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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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专车直达”变“零担托运”,以货要挟骗取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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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行道树
时间:
2026-8-5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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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专车直达”变“零担托运”,以货要挟骗取运费
网络货运平台凭借线上下单、车辆溯源、流程可视化等优势,逐渐成为商户、企业货主发货运货的主要渠道。不少经营者依托平台发布专车急单,默认平台背书下交易安全有保障,却忽略线上线下交割环节存在监管缝隙,不法分子借此编织连环骗局,致使货主钱财、货物两头受损。
日前,新昌县检察院办结一起货运从业者联手实施的合同诈骗案件,两名前货车司机虚构专车运输服务,“扣押”货物要挟预付运费,致多名货主蒙受经济与工期双重损失,严重扰乱物流行业经营市场。
王某和吴某均有多年货车驾驶从业经验,受近年货运行业行情低迷、接单收益下滑影响,二人萌生通过网络货运骗取运费的不法念头,商定分工协作实施诈骗。为规避平台实名车辆核验机制,二人盗用他人注册的货运平台账号操作接单,作案目标精准锁定平台内运费高、时限紧、标注点对点专车直达的急单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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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8-5 14:37 上传
线上接单环节,王某操作账号与货主订立口头及平台电子运输协议,明确承诺整车专车直达、上门送货至指定收货地址,双方约定货物完好签收后结清运费。线下提货环节,由吴某驾车赴约定地点取货,现场车辆号牌、车型往往与平台公示接单车辆不一致,一旦货主提出质疑,吴某便以原车故障、平台临时调配替补车辆为统一说辞,承诺不会延误运输时效。多数货主因赶生产工期、急于出货,未第一时间联系平台客服核验车辆变更信息,轻信对方口头解释后交付全部货物。
取得货物后,二人当即撕毁专车运输约定,实施第二步欺诈行为。他们将本应整车直达的货物转运至第三方普通物流网点,改用低价零担散货模式分流托运。填报物流单据时刻意模糊收货详细地址,仅登记市县一级范围,预留二人私人手机号作为发货对接人,彻底切断货主自主查询物流轨迹、追踪货物位置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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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8-5 14:37 上传
货物发出多日,货主迟迟未收到送达通知,主动联系平台登记的接单联系人王某问询运输进度,对方刻意推诿,引导货主与实际提货的吴某对接。吴某手握货物控制权,利用货主急于收货、担心停工违约的焦虑心理,以拒不透露货物存放地点相要挟,要求货主提前全额付清合同约定运费。依照物流行业交易规则,运费结算节点为货物送达、现场验货无误之后,但货物完全由二人控制,货主陷入两难境地,为尽快找回货物只能被迫转账预付全款。
货主支付运费后,吴某才敷衍告知物流网点位置。货主自行前往网点提货时,被告知需支付第三方物流企业零担运输费用后,自行安排车辆将货物运至原定收货地址。多重额外支出叠加货物长时间延误,货主不仅产生不必要的物流开销,还因工期滞后承担经营损失,维权过程耗时耗力。
经查,2025年9月至10月,王某、吴某采用上述固定套路先后作案10起,累计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6万余元。新昌县检察院依法对王某、吴某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7月1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提醒
网络货运交易务必守住三重风险防线:一是线下提货严格核验平台登记司机、车辆信息,车型号牌不符时立刻联系平台官方客服核实,切勿轻信司机单方口头说辞;二是坚守到货付款的行业惯例,签订订单时明确标注运费签收后结算,拒绝任何提前全额预付运费的要求;三是完整留存订单截图、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全部证据,遭遇扣货、强制加价等侵权行为,第一时间固定线索报警,并同步向货运平台投诉报备。
来源:新昌检察
作者:
三分甜
时间:
2026-8-5 15:24
诈骗真多
作者:
花析颜
时间:
2026-8-5 15:34
网上运货确实要多留心眼,骗术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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