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迈特游泳培训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王尧波、刘明星与你单位工资争议一案(浙新昌劳人仲案(2026)221号),已作出仲裁裁决。现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新昌迈特游泳培训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尧波工资42784.22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由被申请人新昌迈特游泳培训有限公司支付 申请人刘明星工资68668.58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如当事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来源: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原标题:公告天才在左 发表于 2026-10-9 11:55
那个会员的卡可以退吗?
| 欢迎光临 新昌信息港 (https://www.zjxc.com/) | Powered by Discuz! X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