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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一千可以去 |
| 还有这种操作? |
| 权威解释来了,不好意思一个是饼的生产日期,一个是袋的生产日期,完美不 |
| 恭喜你,1000到手 |
| 良心呀良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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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的好,这是提醒超市减少法律风险 把保质期12个月的改成一天的,合理但不合法,说明法律有进步。 |
你太xctv了 发表于 2025-09-26 10:01 …… |
爱淋 发表于 2025-9-26 09:53 超市这个还真不涉及你说的食品安全,相反他如实给你去标了,让你不至于死盯着原来的一个保质期而产生问题。它现在的问题在于它不能这边随意的加贴生产日期,这个违法。但是并不能说它的违法给你加大了食品安全的风险。 |
| 没有安全可言, |
你太xctv了 发表于 2025-9-26 08:42 你这已经给监管部门找好法律依据了! |
玛瑙虫 发表于 2025-9-26 09:14 没那么简单,妥妥的可以行政处罚了,看市场监管局的了! |
![]() ![]() ![]() 现在的AI就是好,问题一问,它就能给你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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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若要将冷冻食品转为常温销售,不应更改生产日期,而应采取以下合规方式保障消费者权益: 保留原标签:保持产品原始包装上的生产日期(2025年2月13日)和保质期(12个月)清晰可见,这是法定信息,不容篡改。 明确附加说明:可以额外张贴标签,但内容应为警示说明,而非新的生产日期。例如,应明确标注:“本品原为冷冻保存,已于X年X月X日转为常温销售,请于X日内食用完毕”或“请在X年X月X日前食用”。 确保信息透明:这样做既保留了真实的法定信息,又如实告知了消费者因贮存条件改变带来的影响,履行了告知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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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的这种行为仍然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属于典型的 “篡改生产日期” 和 “虚假标注” 行为,即使未覆盖原标签,仍需承担法律责任。以下是具体法律依据和风险分析: 一、法律定性与核心违法事实 生产日期的法定定义与唯一性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和 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生产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即产品完成包装、灭菌等全部生产工序并可上市销售的日期。超市将原生产日期为 2025 年 2 月 13 日的食品,在未进行任何生产加工或重新包装的情况下,自行标注 2025 年 9 月 25 日为新生产日期,直接违反了这一法定定义。 关键争议点:即使原生产日期未被覆盖,超市擅自添加新生产日期的行为已构成 “篡改”。GB 7718 明确规定,生产日期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无论是否覆盖原标签。例如,上海某超市因在未分装的进口食品上加贴新生产日期标签,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篡改生产日期并罚款 30 万元。 保质期变更的合法性缺失虽然产品从冷藏改为常温销售后实际保质期缩短,但超市无权通过更改生产日期规避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保质期应根据食品特性和储存条件合理确定,销售者不得擅自变更。正确做法是在不改变原生产日期的前提下,通过显著标识提示消费者 “常温下建议 X 日内食用”,并留存保质期重新评估的科学依据(如微生物检测报告)。超市未履行上述程序,直接标注 “最佳食用日期为同一天”,属于虚假标注保质期。 分装行为的界定与适用条件若超市对产品进行重新包装(如拆箱后重新分装),则需同时标注原生产日期和分装日期,并以原保质期计算到期日。但在本案例中,超市仅取出整箱产品在常温下销售,未进行分装或改变包装形式,因此不符合分装标注的法定条件,无权标注新的生产日期。例如,广东某食品公司因将整箱饼干拆分为小包装后标注新生产日期,被认定为分装行为,需同时标注原生产日期和分装日期,否则仍构成违法。 二、法律责任与典型案例 民事赔偿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可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主张十倍价款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不足一千元按一千元计算)。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类案件普遍支持消费者诉求。例如: 浙江杭州某消费者购买了超市加贴新生产日期的糕点,法院认定超市构成欺诈,判决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 江苏南京某超市因在未分装的牛奶上加贴新生产日期标签,被消费者起诉后赔偿 1000 元。 行政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超市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例如: 北京某连锁超市因在未分装的速冻食品上加贴新生产日期标签,被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50 万元。 湖北武汉某超市因篡改面包生产日期,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 20 万元并停业整顿。 刑事责任若超市篡改生产日期的行为涉及销售过期食品或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例如,山东某食品企业因篡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生产日期并流入市场,导致消费者食物中毒,企业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2 年并处罚金 10 万元。 三、合规经营路径与风险防范 科学评估保质期与储存条件对于需变更储存条件的食品,超市应委托专业机构重新评估保质期,并在标签上明确标注新的储存条件和保质期。例如,某便利店将冷藏酸奶改为常温销售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微生物稳定性测试,根据测试结果标注 “常温下建议 24 小时内食用”,并留存检测报告备查。 规范标签管理与信息披露若需标注额外信息,可在不覆盖原标签的前提下加贴说明性标签,但需确保原生产日期仍清晰可辨,并注明 “本标签仅提示储存条件变化,不改变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例如,上海某超市在未分装的速冻食品上加贴 “常温下建议 2 小时内食用” 的黄色警示标签,未覆盖原生产日期,符合 GB 7718 的要求。 加强员工培训与内部审核定期组织食品安全法规培训,确保员工了解标签标注的法定要求。例如,某连锁超市建立了 “标签审核双签制度”,所有自行打印的标签需经门店经理和总部合规部门双重审核,避免因操作失误引发法律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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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求在-18℃条件下冷藏,保质期12个月,2025年2月13日生产,这样的话,它冷藏情况下理论可以报春到2026年2月12日,不算过期。 现在超市从冷库里取出来了,放在常温模式下销售,那肯定不能按原来保质期执行了,常温下这东西放不了几天。所以它从新标生产日期,可能就是冷库拿出来的那天,然后它又标了个最佳食用日期为同一天。 |
| 曝光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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