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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以反悔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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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姥中学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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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楼主我老大
发表于 1 小时前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浙江省
【案情简介】

    徐某华与王某飞于2006年12月31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归女儿王某某所有。案涉房屋于2020年9月被拆迁,王某飞领取了征收补偿款89万元,王某某多次向王某飞追索房屋征收补偿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飞向王某某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89万元及利息。

    王某飞辩称:案涉房屋系个人婚前个人财产,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前,故有权撤销赠与。2017年至2023年期间,王某飞向王某某转账25万元。若法院支持王某某取得一半征收补偿款,则应从中扣减王某某各项生活支出费用。法院审理认为王某飞应向王某某给付房屋征收补偿款89万元及利息。


【法律分析】

问题1:王某飞是否可以撤销离婚协议中房产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

答:徐某华与王某飞于2006年12月31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女儿王某某所有,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王某飞虽认为该房屋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但其已作出赠与王某某的意思表示。离婚后赠与人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对第三人赠与条款的,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二:案涉房屋被征收,征收的款项应如何归属?

答:案涉房屋因征收而灭失,转化为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该征收补偿利益应归女儿王某某所有。

问题三:王某飞主张房屋征收所得款项应扣除期间向王某某支付的生活费是否合理?

答:王某飞向王某某支付生活费、教育费等,是其作为父亲关爱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的体现,王某飞提出在其给付王某某的房屋征收补偿款中予以扣减,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协议的约定一般视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遵守。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将夫妻共有房屋赠与子女,属于双方在解除婚姻身份关系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问题一揽子进行安排处理的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方反悔主张撤销该赠与的,法院不予支持,故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应谨慎。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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