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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山医院经方门诊王斌代挂号15958146372专业跑腿预约代购帮你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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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楼主我老大
发表于 2026-3-17 14:40: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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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区域: 杭州三甲医院陪诊跑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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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入职公司不到一年结婚怀孕,因被医院诊断为先兆流产,多次向公司申请病假,之后又向公司申请婚假、产假,均未获批。女子在其申请的休假期间内也未到岗,公司也未支付其相关工资。事后,女子在申请的产假假期结束前一天向公司发送了被迫离职通知书,随后将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病假工资、婚假工资、产假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10万余元。
3月1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判令涉事公司支付女子相关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0.1万元。后来,涉事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女子入职不到一年结婚怀孕
申请病假、婚假、产假均未获批
2023年2月,24岁的张女士入职上海某公司成为一名Camera调试工程师,月薪1.5万元,工作地点在西安。
2023年9月,张女士登记结婚。同年12月9日,张女士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先兆流产,医嘱要求休假2周,张女士据此向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在2023年12月11日至12月22日休病假。之后,张女士又多次因类似原因向公司申请病假,休假时间一直持续到2024年3月3日。2024年3月3日,张女士又以“依法享有10天婚假”为由申请休婚假,时间为2024年3月4日至3月8日。同日,张女士还以“临近生产,预产期是2024年3月26日,根据上海市产假相关规定,本人依法享有共计158天”为由,申请从2024年3月11日至8月16日休产假。
判决文书显示,公司未批准张女士的上述请假申请,但张女士在申请的休假期间内也未到岗,并于2024年3月22日生产。
2024年8月15日,张女士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送达了《用人单位违法辞退本人被迫离职通知书》,其中载明:“自2023年12月11日起至今,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申请人的病假工资、婚假工资以及产假工资,至今被申请人已经拖欠本人工资9个月,从去年12月开始一分报酬未发……单位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人是被迫离职……”
经查,张女士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期间的平均工资为14594.7元。
事后,张女士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8月19日解除,公司支付自己病假、婚假、产假、未休年假等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共计16万余元,并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保。
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其病假等工资
以及经济补偿金共10.1万元
仲裁结果确认,张女士与上海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8月19日解除,由公司支付其病假、婚假、产假等工资以及未休年假工资差额共计7.6万余元,公司为张女士补缴2023年2月社保,驳回张女士其余仲裁请求。
事后,张女士和上海某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起诉。张女士诉请判令公司支付病假、婚假、产假等工资外,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3.23万元。上海某公司诉请判令公司无需支付张女士相关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与上海某公司于2023年2月建立劳动关系。2024年8月19日,张女士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发送了《用人单位违法辞退本人被迫离职通知书》,此后未再向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亦未向张女士发放工资,故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4年8月19日解除。
对于张女士诉请的病假、婚假以及产假工资,一审法院均予以支持。张女士于2023年2月入职,在2024年度累计休病假超过两个月,根据相关规定不应享有2024年度年休假。不过,张女士因公司未足额支付病假、产假期间工资而要求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结合张女士的工资标准及工作年限,认定为29189.4元。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张女士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张女士病假、婚假、产假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0.1万元,驳回张女士其余诉求以及上海某公司的相关诉求。
公司上诉称其利用孕期规避工作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上海某公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某公司上诉称,张女士自2023年12月11日起长期未到岗,所称的“病假”均未获得其批准,根据规章制度及管理实践,员工请假必须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的缺勤应视为旷工。公司已提交系统的“请假流程截图”等证据,显示所有请假申请均处于“未批准”状态,一审法院仅凭医院“建议休息”的诊断证明,而完全无视请假程序合规性这一核心事实,错误地将未经批准的缺勤认定为合法病假,并判令其支付工资,损害了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张女士在被客户项目组辞退(离项)后立即开始长期“病假”,真实性与必要性存疑,该行为实质是利用孕期恶意规避工作安排,因此,公司无需支付此期间的所谓“病假工资”。
公司上诉认为,张女士于2023年9月11日登记结婚,直至2024年3月4日才申请休婚假,间隔近6个月之久。尽管法律未明确规定婚假时限,但依据公平原则及企业管理惯例,员工应在合理期限内安排休假。张女士无正当理由延迟申请,其有权不予批准。
二审法院认为,张女士在职期间登记结婚,依法享有婚假,其提交的门诊诊断证明书上患者信息完整、诊断明确、休假建议具体,上有医师签字、医院诊断专用章,应为合规有效的病假证明,提交婚假、病假申请有据可依,上海某公司未予批准不当,且不能以其未批准为由否认张女士获得婚假、病假工资的权利。公司应支付张女士婚假和病假工资。此外,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本案中,张女士请休产假已享受产假津贴,现主张产假工资差额未超出法定合理范围,依法应予支持。此外,公司未足额支付张女士病假、产假期间的工资,张女士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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