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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新 昌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6)浙0624破5号
本院于2026年4月17日裁定受理潘伯富申请绍兴市康拉斯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同时指定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为绍兴市康拉斯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绍兴市康拉斯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6年5月29日前,向绍兴市康拉斯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中兴中路375号B座7楼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2000】,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同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绍兴市康拉斯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绍兴市康拉斯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绍兴市康拉斯机械有限公司占有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依法行使取回权。本院定于2026年6月5日15时在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会议召开方式请电联绍兴市康拉斯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院地址: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泰坦大道85号。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来源: 新昌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新昌县人民法院:(2026)浙0624破5号——绍兴市康拉斯机械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