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新昌县星璨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林娜与你单位工资、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浙新昌劳人仲案(2026)100号),已作出仲裁裁决。现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新昌县星璨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林娜工资7815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由被申请人新昌县星璨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林娜经济补偿金1250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新昌迈特游泳培训有限公司:
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6年7月15日依法受理申请人王尧波、刘明星诉你单位工资争议案(浙新昌劳人仲案(2026)221号),现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具体如下:
申请人王尧波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48068元,申请人刘明星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69141.58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
本委定于2026年9月10日15时00分在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新昌县社会治理中心人民中路212号234室仲裁庭)开庭审理。你单位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来源: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原标题: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