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关于查禁赌博的暂行条例》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查禁赌博暂行条例》印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关于查禁赌博的暂行条例
第一条 赌博活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败坏社会风气,破坏家庭和睦,是造成社会不安宁的重要因素之一,必须严加查禁。 第二条 对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予以惩处。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分的,除没收其通过赌博所得财物外,处以拘留,或者送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含二千元)的罚款: 一、提供赌具、赌场,从中牟利者; 二、参与赌博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三、制造、销售、出租赌具者。 第四条 对查获的赌具和赌博财物均予以没收。 第五条 阻碍公安人员查缉赌博活动,或者包庇赌博违法犯罪分子者,给予警告或治安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分别按《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妨碍公务罪和一百六十二条包庇罪惩处。 第六条 对检举揭发赌博活动,检举揭发制造、销售、出租赌具,以及协助公安人员禁赌有功者,给予表扬、奖励。 第七条 对检举揭发者进行行凶、报复构成犯罪者,依照《刑法》从严惩处。 第八条 冒充公安人员捉赌、抢劫赌场财物构成犯罪者,依照《刑法》从严惩处。 第九条 对从事赌博活动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办理;须送劳动教养的,按《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办理;须处以警告、治安拘留、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查禁赌博的罚款收入,应按规定上缴市、县财政,对禁赌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订。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1月
来源:新昌县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