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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是我国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之一。它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灾害救助、医疗救助、农村特困户救助、五保供养、失业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等内容。社会救助对象主要是城乡困难群体,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因遭受自然灾害需要给予救济的灾民等。现在,让我们来了解下相关知识吧。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摘要 一、明确保障范围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其中: 1.重残是指导致失去对子女抚养监护能力的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2.重病主要指导致父母失去对子女抚养监护能力的重大疾病。具体工作中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 3.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失联时间以向公安机关报告时起算。 4.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均指实际执行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 5.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二、规范认定程序 (一)申请。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有关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终止。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定期探访制度,了解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学习等各方面情况。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被依法收养、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恢复人身自由等情形之一的及其他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从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关保障待遇。若家庭仍然存在困难的,按有关政策给予社会救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再纳入政府福利保障范围,按有关政策一次性发给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 《新昌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摘要 一、临时救助的适用 (一)适用范围。 新昌县范围内开展临时救助工作,适用本细则。 (二)救助类型。 临时救助分为支出型救助和急难型救助。 1.支出型救助。主要包括对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进行临时救助。 2.急难型救助。主要包括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进行临时救助。 (三)救助对象。 1.临时救助对象包括以下四类: (1)第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孤儿、困境儿童。 (2)第二类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因病致贫户、就学困难户。 (3)第三类救助对象:指除第一、二类对象外,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符合相关收入和财产标准的新昌县户籍人口。 (4)第四类救助对象:持有新昌县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 (有效期内)、困难发生在我县的流动人口,以及新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对象。 2.以下对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对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临时救助标准和方式 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据分类分档原则制定临时救助标准,合理划分救助层次,实施分层分类救助。 (一)支出型救助标准。 1.对因家庭成员患疾病医疗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申请前一年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自负的医疗费数额仍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对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原则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最高不超过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1)第一类救助对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自负医疗费用的70%予以救助; (2)第二类救助对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按自负医疗费用的50%予以救助; (3)第三类救助对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的,按自负医疗费用的30%予以救助; 2.学生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就学期间(本科及以下),经专项救助、慈善救助、社会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最低寄宿生活费用的,对第一、二类救助对象按以下标准进行临时救助,在普通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就学期间的,按以下标准的一半进行临时救助: (1)第一类救助对象,按每生每学年我县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5倍,给予一次性救助; (2)第二类救助对象,按每生每学年我县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倍,给予一次性救助。 (二)急难型救助标准。 1.符合第一、二、三类的救助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致伤、致残,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按家庭成员患疾病类救助标准予以救助;符合第四类救助对象,按我县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给予一次性救助。 2.符合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因人身意外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的,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分别按我县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10 倍、8倍,给予一次性救助;符合第四类救助对象,按我县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给予一次性救助。 3.符合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因火灾等意外事件,造成财产巨大损失,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分别按我县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3倍、2倍给于一次性生活救助;低保户、边缘户等困难家庭或个人对象因火灾事故唯一住房毁损无处居住的,根据需要给予临时安置,并参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给予住房修建补助。 4.因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的第四类救助对象,按我县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给予一次性救助。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其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每人我县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 (四)转介服务。对发放救助金或实物等给予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应协助其提出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慈善救助或专业服务的,应及时转介。
来源:今日新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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