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3月16日,韩某驾驶某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对向李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后小型普通客车又与金属护栏发生碰撞,导致李某死亡、李某车上乘客何某死亡及乘客潘某受伤。该事故由于天气等因素造成相关痕迹物证灭失,事发过程中无监控视频且无直接目击证人,导致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断,最终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一份,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李某家属潘某等将韩某、韩某车辆挂靠公司及车辆保险公司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韩某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64万余元,韩某车辆挂靠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车辆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直接向原告进行赔付。
经法院判决,受害人李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被告韩某承担30%的责任,并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30146.9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徐亚英
在审判实务中,有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由于事故现场破坏、无现场影像数据等原因,公安交管部门认为事实不清,各方过错无法判明,无法查明事故情况和确定事故责任,故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仅出具交通事故证明,该证明书一般仅能证明有交通事故发生,但不能证明交通事故的原因及责任。在无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的审理中,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举证责任、交通事故案件归责原则的规定,合理分配、确定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依法全面审查事故现场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交通事故案件的全部相关证据,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勘察,查明各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是否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判断,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因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断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就事故责任作出认定。根据事故证明中载明的“李某左手握有一包已拆封的红双喜香烟,贴于其左胸位置”,结合事故现场、事故路段、车辆损坏位置等综合判断,受害人李某的行为加重了道路安全风险,给事故发生造成隐患,其驾驶的车辆侵道有极大可能,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韩某驾驶的车辆制动性、转向系、照明信号装置均符合要求,但事发下雨天,视线一般,在“S”型弯道上驾驶未时刻注意路面情况,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法院酌定受害人李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韩某承担30%的责任。
来源:今日新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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