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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展现绍兴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新成效,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决扛起加快建设高水平网络大城市、全力打造新时代共同富裕地的法治担当,经过前期初评、网络投票和复评,绍兴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典型案例新鲜出炉,一起来看看~ 01 陈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 新昌法院 案情简介 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和新昌县某控股有限公司材料采购主管的职务便利,在向江苏某钢管销售有限公司、某电器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过程中,分别多次收受江苏两公司负责人和业务员所送的业务“回扣”合计人民币324420元。
新昌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二、扣押、退缴在案的被告人陈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244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扣押在案的OPPO手机、苹果手机各一只,发还被告人陈某某。
典型意义 本案系新昌法院严惩商业贿赂、严厉打击收受回扣人员、营造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典型案例。回扣是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对市场经济发展具有极为严重的危害性,同时又是伪劣产品泛滥,商品价格不正当提高的重要原因,严重破坏平等自治、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并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
新昌法院在本案中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严厉惩处犯罪行为,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陈某某处以刑罚;二是积极引导陈某某退赃,挽回企业高价采购形成的经济损失;三是助推企业合规建设,做好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后半篇文章”,围绕与商业贿赂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企业提出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建议,以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的漏洞,最终实现多方位、多举措、多渠道地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02 浙江某管业公司与江苏某管委会 买卖合同纠纷案 上虞法院、绍兴中院 案情简介 江苏某管委会因某园区污水管网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后由浙江某管业公司中标,双方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载明了中标商品的清单及之后按需供应货物,约定的付款方式为货物全部运送至指定地点并经江苏某管委会初验后三十日内,支付总价的20%,待项目竣工全部货物完成安装、调试并经验收合格,浙江某管业公司提供送货回单、销售发票、由双方及监理单位签章的当地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报告》后,由江苏某管委会付至总价款的60%;余款40%作为质量保证金,自第二次付款之日起满一年后一次性付清。此外,合同还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浙江某管业公司陆续向江苏某管委会供应各种规格的管材,双方及监理单位代表确认了管材的规格和数量。之后双方及监理单位再次签章确认,所供管材合计金额为1760余万元,江苏某管委会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有货款540余万元未予支付。浙江某管业公司向江苏某管委会多次催款,某管委会以浙江某管业公司未提供结算资料、工程价款尚未经当地财政和审计部门核算确定等为由未予支付。上虞法院一审判决后,江苏某管委会不服提出上诉。绍兴中院二审判决江苏某管委会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浙江某管业公司支付所欠货款540余万元及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绍兴法院在本地区首次适用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支付条例》的案例,向全社会宣告了法院坚决维护和践行诚信价值观的坚定态度。政务诚信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更是堪称“第一诚信”。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具体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市场交易领域,只有政府机关带头守信践诺,才能取得“城门立木”的良好效果,才能营造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本案中,江苏某管委会无视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支付条例》的规定,以所谓的“内部规定”“上级要求”等为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支付依约应当向企业支付的款项,既构成法律上的违约,也造成道德上的失信。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平等对待涉案民营企业与政府机关,保障了中小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构建清朗政治生态、打造良好政商关系贡献了司法力量。
03 徐某某等人与杭州某公寓管理公司 委托合同纠纷系列案 越城法院
案情简介 杭州某公寓管理公司系一家公寓管理和对外营销的企业。2019年下旬,徐某某等67名业主购买位于绍兴市镜湖新区的某楼盘公寓,并与杭州某公司签订公寓委托经营合同,将公寓委托杭州某公寓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合同签订后,徐某某等业主依约支付了公寓统一装修款。受经济下行叠加新冠疫情等各种因素影响,约定的公寓经营日期一再延迟。
2020年7月开始,杭州某公寓管理公司才陆续与徐某某等人签订公寓交付手续,并开始进行室内装修。但从2020年10月开始,杭州某公寓管理公司陆续向徐某某等人告知,因公司无法继续经营,需解除双方的《公寓委托经营合同》。经多次沟通未果,徐某某等人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公寓委托经营合同》,返还全部装修款,并赔偿损失和违约金,总计诉讼标的100余万元。考虑到该案原告人数众多,且案件涉及民生问题,群众关注度高,越城法院受理后第一时间启动了风险预警机制,并协调街道综治办、公安、楼盘开发商和物业等部门从各方面、多角度对当事人进行劝解,另及时启动了现场勘验和装修评估程序。
期间,为避免双方损失的扩大,协调双方先行解除了《公寓委托经营合同》。越城法院还协调该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其列入浙江省全程电子化企业登记平台中的警示信息模板,有效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各方努力下,经法院主持调解,最终有60名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越城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对和解协议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疫情影响下的长租公寓引发的群体性纠纷,此类纠纷往往涉及人数众多、矛盾较为激化、社会关注度高。越城法院在疫情初期,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意见》,确立了疫情期间民商事审判“多元促调、审慎判决”等8条原则性意见。考虑到长租公寓纠纷往往存在“套路房东”、“两头吃房租”等问题,而上述问题在法院判决时易遇法律障碍,越城法院创新审判模式,树立调判标杆,首创从“批量判”向“示范调”的探索。通过运用多元化解机制和多部门矛盾联合调处机制,借助党委政府、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基层调解组织、相关企业的各方力量组建纠纷线上化解团队,通过多次调解从点到面、从个案到多案逐一突破,最终促成双方调解,既给予了企业一定的生存机会,又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还对合同联立等法律问题进行了初步探索,取得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04 诸暨某纺织公司与浙江某建设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诸暨法院、绍兴中院 案情简介 某印染产业集聚园区项目是对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的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由诸暨某纺织公司开发。因建设方浙江某建设公司资金链断裂及负责人涉嫌刑事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等原因,该项目于2019年11月停工,且在客观上已经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可能。2020年7月底,诸暨某纺织公司向诸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全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对已建项目工程量和工程款进行清算,诉讼标的额达2600余万元,并保留了项目鉴定后产生的违约金等权利。
诸暨法院受理案件后,考虑到如走完一套完整的工程造价、质量鉴定程序,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如待鉴定结束再行判决,不仅会扩大双方当事人因停工停产带来的资金损失,还可能会影响城市建设规划及相关政策的落地。诸暨法院遂大胆提出了“两步走”方案:第一步,通过先行判决的方式,解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让新的建筑公司入驻项目,促使该项目尽早复工复产;第二步,鉴定机构依法依规出具鉴定意见书后再行处理后续问题。2020年11月,诸暨某纺织公司申请对建设工程合同解除问题先行判决。诸暨法院于2020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诸暨某纺织公司与浙江某建设公司之间签订的相关合同于2020年11月14日解除。
浙江某建设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绍兴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本案先行判决生效后,该印染产业集聚园区项目已于2021年3月初由新的建设公司复工建设,后续的纠纷也均已于2021年12月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先行判决是诸暨法院服务当地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样本,也为处理“烂尾楼”工程提供了新的思路。案涉印染产业集聚园区项目作为浙江省“四个百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之一,关乎诸暨全市22家印染企业能否集约化生产的问题,对促进印染企业转型发展,建设生态宜居环境、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影响。诸暨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本着挽救企业、避免损失扩大、推动城市建设规划的理念,注重方式方法,兼顾情理与法理,为高质量化解因审理期限过长可能导致损失扩大的纠纷提供了诸暨样板,为防范化解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经济安全提供了司法保障,具有良好社会效果和典型意义。
05 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某工艺品公司 行政赔偿案 诸暨法院、上虞法院、绍兴中院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俞某举报而对某工艺品公司进行检查时,在该公司的仓库内发现尚未销售的尼龙纱窗若干及未使用的标注有某注册商标的产品标签1000张。
某市场监督管理局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某工艺品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标注有某注册商标的尼龙窗纱及1000张产品标签;3.罚款18万元。某工艺品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某市政府维持了前述行政处罚决定。某工艺品公司仍不服,遂向诸暨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诸暨法院审理过程中,因另案民事判决认定某工艺品公司对俞某不构成商标侵权,遂判决撤销了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提起上诉,绍兴中院维持原判。
之后,某工艺品公司向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赔偿,该局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某工艺品公司不服,向上虞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上虞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返还某工艺品公司没收的4500卷尼龙窗纱及1000张产品标签,并支付赔偿金177750元。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提起上诉,绍兴中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绍兴中院开展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以来审理的首例涉知识产权行政赔偿案件。国家赔偿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弥补公民、企业因国家行政权或者司法权的违法运用而遭受的损失,使之恢复到未被侵害前的状态。本案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坚持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的理念,既体现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惩戒,也确保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判赔具体数额时,坚持赔偿数额应不低于赔偿请求人可以获得的全部财产权益的基本原则,以体现赔偿诉讼的惩戒性和对被侵权人的关爱与体恤,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赔偿制度在维护和救济因受到公权力不法侵害的包括企业在内的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功能与作用。
06 绍兴某皮塑公司诉柯桥区某街道 办事处行政允诺案 柯桥法院
案情简介 2014年,绍兴某皮塑公司按照原绍兴县相关文件,对其厂房申报实施“二次开发”,柯桥区某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审核通过了该项目。2018年3月,绍兴某皮塑公司将其厂房地块等完成房屋土地腾退并交付给柯桥区某街道办事处,后该地块于2019年11月28日挂牌成交。根据文件规定,绍兴某皮塑公司可按土地拍卖成交价的一定比例获得奖励补助3000余万元。
后绍兴某皮塑公司申请按相关文件兑现款项,但柯桥区某街道办事处在审批过程中,发现相关文件已于2019年11月6日停止执行,遂表示无法审批支付。绍兴某皮塑公司遂向法院起诉。因案涉文件涉及到发文部门、报请停止执行部门、发文停止执行部门等多家行政机关,柯桥法院经向绍兴某皮塑公司释明,其表示愿意继续诉前化解,并申请延长诉前调解期限。
后柯桥法院发函询问各部门意见,并联合区检察院、司法局及相关部门召开专题联席会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2021年6月,柯桥区府办牵头召开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题联席会议,明确了案涉文件的适用问题。在组织十余次调解后,柯桥区某街道办事处启动相关审批流程,并于2021年7月初明确答复已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绍兴某皮塑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柯桥法院运用诉前调解手段,避免争议进入诉讼程序、推动诉源治理的典型案例,在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行政争议重在预防,采用调解、协调、和解的方式,不仅能够有效地预防、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而且相比行政争议形成后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信访等渠道解决纷争,更节省司法资源、行政资源和社会资源。本案中,柯桥法院通过多方协调,组织召开专题联席会议,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在组织调解十余次后,最终圆满化解纠纷,不仅保障了企业正常生产,也有助于提升政府公信力,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07 浙江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 越城法院
案情简介 浙江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绍兴知名建筑企业,曾获全国民营企业500强、浙江省建筑施工重点骨干企业等称号。近年来因受互保单位资金链断裂等因素牵连,背负巨额债务,大量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该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被采取失信、限高等执行措施,公司账户被冻结。各种经营上的限制,使得该集团陷入困境,企业造血功能和偿债能力严重缺失,难以有效完成自救。
鉴于该集团在区外涉案众多,单凭属地力量统筹沟通存在困难,越城法院即刻将相关情况进行上报。2019年6月底,浙江高院经充分调研后下发通知,指定该集团案件由越城法院集中管辖。
越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坚持法治思维,转变工作思路,着重做了以下工作:一是依法推进案件执行。先后处置变现了该控股集团及其他债务人名下住宅、商铺、办公楼、工业土地等24宗资产,累计执行到位1.03亿余元。二是秉持善意文明理念。通过积极协调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等方式依法解除了有关失信、限高等执行措施,保障其主营业务正常开展,近三年该集团累计营收315亿元,盈利2.67亿元,纳税4.58亿元。三是深化府院协作。多次会同区府办等有关部门召开专题协调会议,落实资产包代持、信贷支持等帮扶解困举措,并协同政府部门对该集团资金进行全面监督,督促其依约履行各类债务。
两年多以来,该集团持续强化主营业务并提升自身偿债能力,累计偿还银行贷款本息3亿余元,实现债务连年“瘦身”。同时该集团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妥善处理诸多历史遗留问题,期间无劳动争议,无一人信访上访。2021年12月,该集团分别入选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发布的2021年度浙江民营企业200强、就业100强两张“硬核”榜单。
典型意义 本案是民营企业依托法院依法执行、善意执行和各方合力“涅槃重生”的典型案例。服务社会高质量发展、维护地区经济稳定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和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是最直接的体现之一。本系列案件的集中执行和有效化解,真正做到了对涉案企业不中断指挥系统,不中断资金往来,不影响生产经营,不扩大负面影响,是浙江高院对省域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有力实践;是越城法院深入贯彻中央“六稳”“六保”工作要求、坚持危困企业出清与拯救并重的工作思路、灵活精准运行善意执行手段的形象展示;更是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的成果体现,为形成一条党委、政府、法院在法治轨道上合力挽救危困民营企业、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新路径提供了司法智慧和经验样本。 08 邢某某等诉嵊州某纺织服饰公司 劳动争议系列案 嵊州法院 案情简介 嵊州某纺织服饰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公司生产困难,部分员工工资未能及时发放。2021年6月,嵊州某纺织服饰公司邢某某等诸多员工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嵊州法院经前期调查了解,得知该公司虽经营不善,但并未具备破产原因,尚有继续生存的可能。同时,该公司还作为担保人为其他相关企业在银行提供了担保,一旦该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出现破产等不确定因素,将直接导致其担保的公司可能因受担保链牵连而相继出现生产经营问题,从而引发区域性经济风险。嵊州法院受理案件后,及时与辖区司法所、总工会对接,即时开展法律指导,最终在总工会驻嵊州法院工会工作室的主导下,邢某某等人与嵊州某纺织服饰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是运用“法院+工会”诉调对接机制,在“立、审、执、破”一体化工作格局中,多元化解劳动争议、保护市场主体的典型案例。嵊州法院采取一案一策的方式,多措并举,积极推动双方当事人及时化解矛盾,实现了当事人权益保护和企业发展的双赢。一是多部门联动,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嵊州法院在熟悉案情后,积极了解员工诉求,及时与辖区司法所、总工会对接,指导总工会派驻嵊州法院工会工作室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最前端。二是为企业解忧,在确保当事人利益得到保护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经营困难,防止因担保链问题引发区域性经济风险。三是定期督促,在达成调解协议后,为确保该公司与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能够按时履行,由法官对公司负责人进行诚信教育,在履行日期前,嵊州法院对该公司定期督促,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最终系列纠纷得到顺利化解,实现了多方主体利益共赢的良好效果。
09 浙江某商贸城有限公司预重整案 诸暨法院
案情简介 浙江某商贸城有限公司系浙江省重点投资项目和浙江省重大服务业项目的建设开发单位。后因对外担保等因素,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项目停工停建。在多次与债权人自主协商谈判无果的情况下,某商贸城公司向政府部门请求对企业解困的支持。商贸城建管委专门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帮助推动解困工作,诸暨法院予以全程监督引导,并出台了《诸暨市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操作指引(试行)》。
2020年12月17日,诸暨法院受理了某商贸城公司的预重整申请并指定了临时管理人。2021年7月7日诸暨法院裁定某商贸城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同年8月31日裁定批准了某商贸城公司的重整计划,该公司进入到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接收债权申报410家,申报债权金额高达14.36亿元人民币。管理人确认债权总金额为12.44亿元,经过多轮磋商,债权人对某商贸城公司减免债权金额3.32亿,另有5家关联债权人(合计债权金额为2.59亿元)为支持重整,自愿同意其债权劣后清偿。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企业负债得以大幅降低,有力促进了重整程序的顺利推进。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通过预重整模式化解企业债务危机、引领企业走出困境的典型案例。诸暨法院创新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探索建立了一种“政府支持、法院指导、企业自主、管理人参与”的新型预重整模式,充分发挥了府院联动的创造性与能动性,实现了公司债务的快速、有效缩减。该案中临时管理人通过精准定位,积极探索特殊“共益债”模式,引入投资人收购债权解决在建工程抵押注销和后续销售问题,有效防止企业再次陷入僵局。该案的有效化解,不仅推动形成了企业主导、多方参与的企业救助制度,还走出了一条富有特色的危困企业解纷之路,实现了司法程序价值和综合治理优势的同频共振,充分体现了浙江法院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使命担当。
10 某建设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柯桥法院
案情简介 某建设公司是一家在省、市级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建筑企业。近年来,受担保链影响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柯桥法院在诉讼案件审理中向该公司释明,引导其申请进入破产程序。法院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时,其尚有11个工程项目处于在建状态,柯桥法院在受理初期即根据建筑企业的特点确定了以重整为目标的审理思路,许可某建设公司继续营业,保障在建工程平稳过渡。
2021年3月10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表决通过了《投资人招募方案》等方案。最终投资人综合报价1.328亿元,其中对应某建设公司建筑特级资质的价值约9000余万元,系目前省内建筑特级资质企业重整中,资质价值实现的最高报价。结合债权人多为金融机构的特点,柯桥法院还指导管理人提前进行了信用修复准备工作。本案最终申报债权总额达22.57亿元。2021年11月11日,某建设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提交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除普通债权组债权比例未达法律规定外,其他表决组均表决同意。柯桥法院在充分考量多方因素后,最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批准某建设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柯桥法院以挽救危困企业,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主旨,在“六稳六保”政策指导下,对建筑企业清算转重整程序中,涉及审转破、建筑企业维稳、投资人招募及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等方面的一次全面实践。审理过程中,柯桥法院发现企业短时间内出现大量涉诉案件,第一时间启动审转破程序;同时坚持“破产不停工”,积极维护建筑企业资质的有效性;在投资人招募环节又通过市场化手段,使得某建设公司特级资质的价值得到充分实现;在重整计划中设计符合后续信用修复的内容,对信用修复的各项工作提前布局,最终实现了从破产重整到市场再生的司法效果,充分体现了破产制度在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中的重要作用。
来源: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