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盛**属于从高风险地区来新昌人员,根据疫情防控要求需进行“14+7”健康管理,2022年3月26日,盛**结束集中隔离后继续在新昌县某宾馆进行居家隔离。在居家隔离期间,盛**擅自离开宾馆,于2022年3月26日、2022年3月28日两次进入新昌县南明街道某网吧上网。2022年3月28日盛**被新昌县公安局七星派出所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盛**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新昌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市监案字〔2022〕19号;
案件名称:新昌县南明街道*****幼儿园涉嫌生产销售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2日从新昌县**副食店(另案查处)以155元的价格购入1箱鸡蛋,净重15公斤,系当事人食堂制作蒸蛋、蛋汤等的食材。2021年10月28日,本局组织执法人员对上述鸡蛋进行抽检,并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根据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出具的报告编号为2110934429的检验报告,当事人使用的上述鸡蛋因沙拉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要求(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19.3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1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的食堂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库存的上述鸡蛋。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违法经营期间,当事人使用上述鸡蛋制作蒸蛋、蛋汤等供幼儿园师生食用,已全部使用。至案发,由于当事人未对菜肴明确计价,故其违法经营额与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
另查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鸡蛋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资质,且能提供上述食用农产品的供货者的资质、进货凭证、进货查验记录,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生产销售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案件名称:新昌县小*的蛋糕店(石**)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食品案;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1月07日,我局在对你(单位)检查中发现涉嫌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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