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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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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姥中学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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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楼主我老大
发表于 2022-6-9 09:20: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浙江省
县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日前,县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环境资源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并在钦寸水库运管中心展出,重点宣传我县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和刑罚的威慑力,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助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

案例一:禁渔期禁渔区电鱼应受法律制裁

基本案情:2019年4月18日晚,被告人王某、俞某到沙溪镇上蔡岙村梁家畈双岭溪水域,由王某用电瓶电击的方法捕鱼,俞某跟随拎桶装鱼,二被告人共捕获溪鱼242尾后被当场查获。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俞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判处被告人俞某罚金3000元。

典型意义:为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和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按照我国《渔业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渔业行政部门规定禁渔区及禁渔期,并禁止采用电瓶电鱼、农药毒鱼等禁用的方法、工具捕捞水产品。根据《绍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昌自4月1日起以下水域进入禁渔期:1. 新昌县外荡水域(指非封闭的荡漾、溪流、抖河和溇浜等),禁渔时间为4月1日0时至5月31日24时。2. 新昌县澄潭江镜岭大桥上至石门水库大坝,禁渔时间为4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3. 禁止作业类型:除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案例二:损害担责全面赔偿,还野生动物一个公道

基本案情:2018年10月7日至22日,被告人施某非法猎捕野生鸟类647只。经鉴定,猎捕的鸟类中合计646只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一审审理中,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施某赔偿因侵权造成的国家资源损失19.38万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数量多达646只,种类多达8种,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其犯罪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令施某赔偿国家资源损失人民币19.38万元,并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典型意义:本案系非法狩猎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涉646只鸟类属于“三有”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固有组成部分,对维持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案涉猎捕地点位于黄海湿地范围内。黄海湿地是全球数百万迁徙候鸟的停歇地、换羽地和越冬地,已被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大量猎捕野生鸟类将会严重破坏黄海湿地的生物多样性,致使湿地生态失衡。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实刑的同时,判决其赔偿国家资源损失并赔礼道歉,体现了司法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功能。同时,人民法院考虑本案被告人无业、家庭生活困难等情形,依法引导被告人以环境整治、林业看护等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替代履行部分国家资源损失赔偿责任,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恢复性环境司法理念。

来源:今日新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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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姥幼儿园中班

沙发
发表于 2022-6-9 09:41:2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省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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