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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各相关经营主体:
元旦春节将至,且近期我县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频发,为保障民生商品供应充足、价格稳定,营造和谐有序的市场氛围,确保我县市民度过欢乐祥和的新年,现对全县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市场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行为自律,规范开展经营活动,自觉维护我县市场价格秩序。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规定,严禁价格欺诈。广大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价格(收费)公示栏(牌)或标价签,价格(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及时变更公示内容。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价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禁止采取误导性的价格标示、虚假宣传等手段实施价格欺诈行为。
(三)严禁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以及散布涨价谣言。任何市场经营主体不得无故大幅提高粮油肉蛋奶和蔬菜等重要民生商品的销售价格,要将进销差价严格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串通涨价以及实施价格欺诈和散布涨价谣言。
(四)旅游景区等单位,要做好门票、停车服务、游乐设施等价格公示,同时严格规范景区内小商品、餐饮、住宿等延伸服务经营者价格行为。不得出现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提高门票价格销售“园中园”门票、不同景区联票等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的,不落实减免优惠政策。旅行社、酒店民宿等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不履行价格承诺临时加价、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以低价诱骗消费者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等价格欺诈。
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市场经营主体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全县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市场巡查,密切关注商品服务价格变动情况,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对经本次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消费者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12345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来源: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