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03月23日14时31分左右,裘**未取得驾驶证驾驶一辆摩托车,途经G527国道******公交站处,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检测,含量为33mg/100ml。另查明:2020年10月09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新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1700元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裘**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裘**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裘**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违法行为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由本局送新昌县拘留所执行。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3月1日凌晨,徐*东骑车至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趁四周无人,将受害人种在花坛中的一棵桔树盗走。徐*东于2023年3月15日被抓获归案。另查明,涉案的桔树价值100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徐*东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行政拘留送新昌县拘留所执行。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3月31日,新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2年3月21日17时29分,浙DS7363牵引车在X604(***)***、新昌方向K5+160涉嫌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其行为涉嫌违法超限运输。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蒲*贵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新昌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1月20日19时许,王*付伙同周某某在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某村一房屋房间内以“掷骰子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2023年1月29日,王*付被新昌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查获归案。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王*付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新昌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3月28日9时0分,新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号分别为1**********6、1**********2),在新胡线4K+000巡查时,发现车辆所有人绍兴嘉耀运输有限公司的浙DK930挂/浙DM5267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车辆靠边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发现,庞在洪驾驶绍兴嘉耀运输有限公司的浙DK930挂/浙DM5267从上虞开往新昌,2023年3月28日9时0分途经新胡线4K+000时,经执法人员检查,该车挂车已取得《营运证》,核对相关证件后发现,该车挂车存在改装行为,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该车挂车栏板加高50厘米且现场无法整改,绍兴嘉耀运输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其行为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绍兴嘉耀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新昌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3月27日10时0分,新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王金线K12+308巡查时,发现蔡*堵塞边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其行为涉嫌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蔡*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新昌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原标题: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