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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景岳中医院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申请人杨*、卢*辉、王*、俞*、陈*萍、吕*斌、陈*金工资、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浙新昌劳人仲案(2023)27号),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裁决内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杨*、卢*辉、王*、俞*、陈*萍、吕*斌、陈*金与被申请人新昌县景岳中医院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自各申请人离职之日起解除;
二、由被申请人新昌县景岳中医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杨*工资7053.93元、卢*辉工资9028.72元、王*工资2436.33元、俞*工资6297.51元、陈*萍工资5267.71元、吕*斌工资4597.71元、陈*金工资22669.12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三、由被申请人新昌县景岳中医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杨*经济补偿金20000元,支付申请人卢*辉经济补偿金30000元,支付申请人王*经济补偿金30000元,支付申请人俞*经济补偿金1250元,支付申请人陈*萍经济补偿金元26307,支付申请人吕*斌经济补偿金11687.3元,支付申请人陈*金经济补偿金15789.6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或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来源:今日新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