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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出我县10家食品生产经营使用商家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3330624310331110的干辣椒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羽林街道大红袍农家乐经营的干辣椒,购进日期:2023年8月2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8月30日向新昌县羽林街道大红袍农家乐直接送达了编号为FC23080281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干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80.00元。
二、抽样编号为XBJ23330624310331013的草虾(活体)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大市聚镇海江菜行经营的草虾(活体),购进日期:2023年8月3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9月6日向新昌县大市聚镇海江菜行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02311297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草虾(活体)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4元,罚款3100元。当事人未进行进货查验,未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给予警告。
三、抽样编号为XBJ23330624310331000的芒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绿林水果店经营的芒果,购进日期:2023年8月1日,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9月1日向新昌县绿林水果店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02311284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绿林水果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75.00元。
四、抽样编号为XBJ23330624310331006的荔枝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状元水果店经营的荔枝,购进日期:2023年8月2日,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9月5日向新昌县状元水果店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02311290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状元水果店经营不合格荔枝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72元、罚款3100元。当事人未进行进货查验,未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给予警告。
五、抽样编号为XBJ23330624310331019的山药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大市聚镇袁中燕菜摊经营的山药,购进日期:2023年8月1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9月5日向新昌县大市聚镇袁中燕菜摊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02311303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大市聚镇袁中燕菜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36元。
六、抽样编号为XBJ23330624310331027的山药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大市聚镇铁民菜摊经营的山药,购进日期:2023年7月26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9月5日向新昌县大市聚镇铁民菜摊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02311311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大市聚镇铁民菜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40元。
七、抽样编号为XBJ23330624310330987的山药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羽林街道菜篮子副食店经营的山药,购进日期:2023年8月1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9月5日向新昌县羽林街道菜篮子副食店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0231127R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羽林街道菜篮子副食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9元。
八、抽样编号为XBJ23330624310331211的牛蛙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七星街道粗菜馆十九峰路店经营的牛蛙,购进日期:2023年8月19日,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9月13日向新昌县七星街道粗菜馆十九峰路店直接送达了编号为FC23080625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七星街道粗菜馆十九峰路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54元。
九、抽样编号为XBJ23330624310331256的豇豆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席席副食超市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2023年9月5日,倍硫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9月27日向新昌县席席副食超市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02313714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席席副食超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第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9元。
十、抽样编号为XBJ23330624310331273的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新果地水果超市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2023年8月27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10月8日向新昌县新果地水果超市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02313826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新果地水果超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第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48.80元。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3日
来源: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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