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出我县7家食品生产经营使用商家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3330624310331697的山药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董瑞朝蔬菜店经营的山药,购进日期:2023年11月7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11月30日向新昌县董瑞朝蔬菜店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02317260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
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董瑞朝蔬菜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30元。
二、抽样编号为XBJ23330624310331635的山药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代宝蔬菜摊经营的山药,购进日期:2023年11月6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12月4日向新昌县代宝蔬菜摊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02317277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
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代宝蔬菜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且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39元。
三、抽样编号为XBJ23330624310331710的山药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翁斌斌蔬菜摊经营的山药,购进日期:2023年11月9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11月30日向新昌县翁斌斌蔬菜摊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02317289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
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翁斌斌蔬菜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30元。
四、抽样编号为XBJ23330624310331726的铁杆山药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起凡百货超市经营的铁杆山药,购进日期:2023年11月5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11月30日向新昌县起凡百货超市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02317353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
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起凡百货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对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75.67元。 五、抽样编号为XBJ23330624310331731的柿饼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芝芝水果商行经营的柿饼,购进日期:2023年11月8日,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11月30日向新昌县芝芝水果商行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02317358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
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芝芝水果商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19.01元。 六、抽样编号为XBJ23330624310331654的豇豆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广野食品超市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2023年11月7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12月8日向新昌县广野食品超市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02317218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
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广野食品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七、抽样编号为XBJ23330624310331749的黑鱼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南明街道超波饭庄经营的黑鱼,购进日期:2023年11月22日,**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12月11日向新昌县南明街道超波饭庄直接送达了编号为FC23110977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
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南明街道超波饭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且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87元。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8 日
原标题: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