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信息港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754|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5期)

[复制链接]

719

主题

721

帖子

2159

积分

天姥中学高二

跳转到指定楼层
我是楼主我老大
发表于 2026-5-18 09:24: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浙江省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出我县1家食品生产经营使用商家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SBJ26330000002731517GZ的馒头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新氧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馒头,购进日期:2026年1月25日,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6年3月10日向新昌县新氧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直接送达了编号为SP202600318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新氧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未查验供货商生产许可证及产品合格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货查验采购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4日

来源: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65

主题

393

帖子

2395

积分

天姥中学高二

沙发
发表于 2026-5-18 10:15:5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省
好的知道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 QQ| 服务条款|关于我们|小黑屋|天姥论坛 ( 浙ICP备2021020645号 )

浙公网安备 33062402000133号 GMT+8, 2026-6-14 21:55 , Processed in 0.090724 second(s), 14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zjxc.com

© 2003-2026新昌信息港

客户端下载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