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昌县鸿途通讯设备商行(个体工商户):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陈樱茵、吴圆圆与你单位工资、双倍工资争议一案(浙新昌劳人仲案(2026)51号),已作出仲裁裁决。现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规定》(浙劳人仲〔2017〕9号)之规定裁决如下:
由被申请人新昌县鸿途通讯设备商行(个体工商户)支付申请人陈樱茵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5000元,支付申请人吴圆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500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来源: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原标题:公告
|